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本科学生适用)

作者: 时间:2015-12-16 点击数:

西航院字〔2014〕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必要的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复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身体实情而取得学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持交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生所在院(系)加盖注册印章;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院(系)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交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可修读三至六年。学有余力者可按修业年限下限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设计)、机试等方式。学位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闭卷方式。部分必修课可安排期中考试。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一)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阶段测验、课内实验等)、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3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50%。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阶段测验等)、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不超过60%。

(三)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

(四)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评定。考勤、课内教学及课外锻炼所占总分比例分别为30%、50%、20%。学生因健康原因,经学校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及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课程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分数大于60 分(含60分)、毕业设计与实践达到及格以上,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所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若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上发生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但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其学期补考资格。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于考试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院(系)领取《缓考审批表》,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病缓考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书。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其他原因申请缓考者,院(系)应从严审批。

(三)缓考成绩作为学期成绩处理,缓考缺考或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的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除外)可申请免修。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通过,随上一年级或相同学分、相同要求的班级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达75分(中等)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进程修读的课程考试未通过,可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安排在下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实践性课程补考由院(系)在开学第二周内安排实施完毕。课程补考不及格应重新修读。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三)课程绩点采取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和课程绩点换算关系如下表:

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

<60

60~69

70~79

80~89

90~100

对应课程绩点

0.0

1.0~1.9

2.0~2.9

3.0~3.9

4.0~5.0

    (四)补考课程通过,课程绩点为“1”;未通过,课程绩点为“0”。

第五章 课程选修、重修及辅修

第十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按规定修读学校课程。

(一)学生应按照学校选课规定与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可以提前或延迟修读部分课程,但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得低于18学分,不得高于35 学分。

(二)课程一经选定则不能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按学校相关文件办理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及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十六条 补考不及格者应选择重修原课程,或在指定范围内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必修课程和指定的限选课程只能选择原课程修学。课程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重修课程可采取插班或集中辅导的形式,集中授课学时为原课程计划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前提下,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开始。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获得国家级竞赛奖励或有特殊才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主修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留级或复学后原所修专业无后续专业者。

(四)学生在进校学习一年后,主修课程年均学分达65分以上者。

(五)进校学习一年后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列同年级学生前5%者,可申请跨院(系)转专业;列同年级学生前15%者,可申请院(系)内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需转专业学生,应在第一学年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凡在校学习三年以上,或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或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

(二)由文史类专业转到理工类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或申请转入高学历教育层次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修完该专业三分之二学分及以上者。

(三)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不包括休学年限。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旷课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应征入伍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学生应在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学生须到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安排其住宿,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医药费自理,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所在地区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病休学者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少于16分(含16分)者,给予学业警告一次;累计两次学业警告者,学校将给予劝退处理;累计三次以上学业警告者,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留级手续:

(一)因学习困难,主动提出申请留级者。

(二)被劝退后,主动提出申请留级者。

(三)三年学习累计所修学分未达到总学分70%者。

(四)毕业前学分未达到总学分95%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办理退学手续:

(一)本人自愿退学者。

(二)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五)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休学两次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退学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说明如下:

(一)学校取消退学学生学籍,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学生学籍取消后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内留宿。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符合我校毕业规定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规定者,学分达到总学分95%以上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原则上应于三年内返校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或撤消处分决定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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